鼓浪嶼永春路14號公開招租信息
一、租賃物位置
建坤公司代管的鼓浪嶼舊別墅,位于鼓浪嶼永春路14號(以下簡稱“租賃物”),建筑面積約550㎡,該租賃物租賃用途為藝術創(chuàng)作和藝術客棧來招商使用?,F擬重新公開招租。
二、租賃物面積
建筑面積550㎡。
三、租賃要求
原承租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該租賃物用途為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客棧,在租賃期間水、電、物業(yè)管理費(包括公共維修基金)、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負責,承租人中標后必須與該租賃物原業(yè)主林強簽訂附屬用房46㎡的租賃合同,租金按每平方米65元計算,租賃期限為1年。
四、競租人資格條件
具有實際經營藝術創(chuàng)作、并涉足與藝術相關行業(yè)或領域(如藝術品珍藏、古玩、畫展等),具有良好的資信,無不良記錄。
五、租賃條件
1.租賃物起租價為人民幣2.4萬元/•月。
2.租金每三個月繳交一次。
3.租賃年限:1年。
4.租賃用途: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客棧。
5.租金繳交方式:租金按每期三個月結算,第一期租金中標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日內繳交。
6.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
六、競租保證金
競租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繳交時間2014年8月18日下午17:00前截止,以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單并經招租方財務人員確認為準。
七、報名時間
發(fā)布之日起7天截止。
八、資格審核及報價提交
2014年8月19日。
正常工作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九、公布報價:2014年8月22日上午10:00開始。
十、提交報價及公布報價地點:特房建工公司一樓會議室(思明區(qū)文塔路221號,靠近禾祥西路麥當勞)。
備注:承租意向人對上述情況應有充分了解,須熟閱招租文件。招租文件見附件(招租規(guī)則、承租意向人承諾函、報價單、租賃合同)。
原承租人未按招租要求到現場,也未提出優(yōu)先承租權的,視為原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
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2014年8月7日
房產公開招租規(guī)則
一、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特房集團網站、特房建工公司網站發(fā)布公開招租房產信息。
二、承租意向人自行查看現場及周邊情況,準備競租保證金,做好報名、投標報價準備等。
三、資格確認:承租意向人應在招租人發(fā)布公開招租房產信息后先持本人身份證(單位持營業(yè)執(zhí)照)并提交身份證等復印件,按規(guī)定時間到招租人單位報名,在規(guī)定時間截止前繳交競租保證金(承租意向人為個人的,繳交競租保證金時應注明身份證號碼),領取招租相關資料同時簽署承諾函后,方才具備參加房產公開招租的資格。上述承諾函一經簽署,即視為承租意向人已知悉本次公開招租的規(guī)則及該房產的現狀與周邊情況等所有信息并無異議。招租人對報價公布后落選的承租意向人(或入選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人不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的)以轉帳方式無息返還競租保證金(承租意向人為個人的,返還時需提供儲蓄卡開戶銀行名稱及卡號;承租意向人為公司的,返還時需提供開戶單位、銀行名稱及帳號),入選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后與我司簽定租賃合同時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的需根據租賃合同補足。競租保證金繳交帳戶開戶名: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開戶行:建設銀行長青支行,
帳號:35101513001050002727。
四、報價方式:承租意向人將愿意承租該房產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額密封于信封內(不得低于起租標準,報價金額應有大寫,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信封封面應注明意向房產的具體座落位置,并于公布報價當天到指定地點交給招租人(應在報價截止時間前提交),逾期送達視為無效報價。
五、公布報價、確定承租候選人:報價時間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時間在指定地點當眾開啟承租意向人的報價信封,現場公布所有按時送達的報價,低于起租標準的為無效報價,報價金額最高者為承租第一候選人,以報價金額從高到低依次決定候選人順序。若報價金額相同最高者有兩人以上,則以抽簽方式確定承租第一候選人順序。
六、優(yōu)先承租權:
(一)原承租人應按招租人發(fā)布招租信息時間的要求到現場參加
投標報價,并行使優(yōu)先承租權,即在競標當天內若原承租人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選人的報價繼續(xù)承租該房產,則原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且應與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選人的報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在租賃期間不得轉租若轉租招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承租第一侯選人資格自動失效。
(二)超過競標當天若原承租人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選人的報價
繼續(xù)承租該房產的,則視為原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
(三)原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后,由承租第一候選人與招租人
簽訂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應于公布報價之日起十日內與招租人簽訂。
七、原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后,若承租第一侯選人在上述期限內不與招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則視為該侯選人自動放棄本次承租資格,但競租保證金不予退還。招租人可選擇重新組織招租,或按以下方式處理:承租第二侯選人可與招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此類推,承租人必須按招租人規(guī)定十日內與招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否則視為放棄承租權。
八、承租意向人參與公開招租活動過程中,均應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外籍人士(含港澳臺)承租的,應有相應的經有權機關認證的有效身份證明〕參加。承租意向人應持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 組織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參加,非承租意向人本人參加的,代理人應有承租意向人的書面授權。
九、公開招租結果,即競標當天招租人與中標承租人(個人或單位)簽署中標確認書,并將在公布報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特房集團、特房建工網站進行公示,原承租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的信息將同時公示。
備注:本規(guī)則第六條、第七條與優(yōu)先承租權相關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擬公開招租的店面存在優(yōu)先承租權的情形,如不存在優(yōu)先承租權的,則報價金額最高的直接選定為新承租人,并在公布報價之日起十日內與招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本次公開招租承租人對承租房產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且招租人轉讓出租物時,無須事先通知承租人。
咨詢電話:5207772 徐先生
監(jiān)督電話:2270559 張小姐
招租人: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承租意向人承諾函
我是 房產 房屋的承租意向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人已知悉該房產現狀、招租信息、規(guī)則、租賃條款等內容和要求,現承諾如下:
一、該房產公開招租時若本人成為承租候選人但原承租人行使了優(yōu)先承租權,則本人承租候選人資格自動取消。
二、若本人被選定為新承租人,本人保證在本次公開招租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與招租人簽定租賃合同,否則本人同意將本人所繳交的競租保證金抵給招租人作為違約補償金。
三、本人承諾,中標確認書簽署后,按照招租人要求等待招租人通知,在接到通知10個工作日內,持《中標確認書》及本人身份證到廈門市文塔路221號三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逾期視為違約。
四、本人承諾,對該房產的相關信息已全面熟悉,同意并承認招租人告知的有關房產招租信息、規(guī)則和租賃合同條款等要求,按時繳交租金。自愿在招租人規(guī)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搬遷并承擔自己的一切損失。
五、本人確認本次招租物無優(yōu)先購買權,且招租人轉讓招租物時,無須事先通知本人。
承租意向人: 聯系電話:
時間:2014年 月 日
鼓浪嶼永春路14號房產報價金額
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本人 對鼓浪嶼永春路14號 房屋及周邊情況和租賃條款要求等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屋,報價金額按每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承租意向人:
單位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2014年 月 日
廈 門 市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號:TFJKGLY(2014)001
甲方(出租人)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地址:思明區(qū)文塔路221號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房屋租賃合同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代管的座落于鼓浪嶼永春路14號房屋,建筑面積550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乙方對上述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和現場踏勘,愿意承租該房屋作為經營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客棧使用。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租賃期限為 壹 年 ,自 2014年 11月 10日至 2015 年 11 月 09 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幣¥ 萬元。租金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由乙方在簽訂合同后三日內交付給甲方第一期租金,其余的于每期第一個月的10日前支付當期租金。甲方開戶名: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開戶行:建設銀行長青支行,
帳號:35101513001050002727。
三、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租賃期間租賃物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拾萬元(小寫)¥100000元。合同期滿,如乙方無違約責任或其他遺留問題(如場地移交、水電結算等),無息退還給乙方。(乙方續(xù)租的,原繳交的保證金不足的,應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補足)
四、甲乙雙方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地方的法規(guī)、規(guī)定。
五、房屋租賃期內甲方保證承擔下列責任:
1.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guī)定、要求。
2.出租的房屋權屬清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若發(fā)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3.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的房屋交付給乙方。不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叁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為續(xù)租的,則本條款無效)。
六、房屋租賃期間,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乙方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和增添。確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或增擴設備的,應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將裝修方案報甲方備案,其費用由乙方自理(且新增的裝修固定部分歸甲方所有)。
2.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交納租金、租賃期間所發(fā)生的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公共維修基金,以及因乙方經營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和承擔。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支付款項總額的千分之叁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3.乙方不得利用該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視情節(jié)輕重單方解除本合同。
4.租賃期屆滿,乙方應在繳清租賃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后,自行清理承租場地內的自有設施設備及相關垃圾,按時將租賃物交還甲方。逾期未清理的設施設備,視為乙方放棄其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清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及相關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房屋修繕責任
1.房屋的主體結構由甲方負責聯系并配合乙方向物業(yè)管理單位訴求維修。
2.因乙方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物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3.乙方應積極配合鼓浪嶼風貌辦的管理及時對房屋檢查和維修。
4、乙方自行修繕、裝修部分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乙方自行維修、養(yǎng)護并承擔費用。
5、其他修繕見補充條款。
八、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私自將所承租的租賃物轉租或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如確實需要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該出租場地,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在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原因確需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提前協商。因當事人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十、租賃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1)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國家征用拆遷等政府行為;(2)甲方的上級單位要求收回;(3)發(fā)生不可抗力;(4)本合同另有約定。因前述事項甲方終止合同的,甲方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裁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執(zhí)肆份,乙方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經營場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項
1.乙方經營場所的裝飾、改造項目根據有關規(guī)定必須報消防部門審批的,乙方必須先報審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報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
2.乙方經營場所內專用消防通道、各種出入口,不允許占用、阻塞、反鎖,要始終保持暢通無阻,通道出口處要安裝逃生指示燈標志,如有安裝各種報警系統、滅火噴淋系統要定期檢查維護,保證靈敏、有效。
3.乙方經營場所內的用電、用火、用氣的安裝要規(guī)范,使用、運送、儲存要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
4.乙方經營場所內如設有閣樓及倉庫必須報消防部門審批驗收后才能使用,存放物品不得超重,防止塌陷傷人;閣樓倉庫不許用作員工宿舍,不許在閣樓、倉庫內用電器煮飯菜、燒開水,不許點蠟燭、燒香、吸煙等。
5.乙方經營場所50平方米內的,應自行配置干粉滅火器2-4支,應急燈1-2盞;100平方米內的,配干粉滅火器4-8支,應急燈2-4盞;依此類推。餐飲業(yè)廚房另外加配滅火器,排油煙機要定期清洗油污,防止油污倒流引起火災。滅火器要專人保管,定期維護和換藥(乙方若未按規(guī)定配足消防設施應罰款10%的月租金)。
6.乙方經營場所內如有公共消防設施要愛護,不得將消防栓內的器械損壞、丟失、挪作他用,嚴禁無故打開消防閥門取水用或關閉過路消防閥門。
7.乙方屬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必須報消防部門審批,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核準地點、品種、數量經營和儲存,其他“特行”如:酒吧、歌舞廳等必須取得公安消防部門簽發(fā)的“特行許可證”才能經營。
8.乙方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9.乙方有責任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有責任配合甲方與有關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消防隱患及時整改。
10.乙方經營場所如發(fā)生火災事故,要立即組織撲救,及時撥打“119”報警。
11.乙方應當對經營場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證消防安全。否則,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乙方違反上述規(guī)定發(fā)生安全事故或遭受經濟處罰,并致使甲方承擔連帶責任或支、墊付相應費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行政罰款、第三方賠償金等,甲方有權全額向乙方追償,同時,甲方有權視情節(jié)輕重,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補充條款
1.該租賃物用途為經營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客棧使用,要求對周邊環(huán)境無噪音,無水空氣污染等。經營承租人要以鼓浪嶼風貌建筑大局出發(fā),必須服從鼓浪嶼鼓浪嶼風貌辦的管理。
2.乙方不允許設立經營廣告牌,乙方對所承租的租賃物裝修方案需經甲方和鼓浪嶼風貌辦書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報批。同時,乙方因自用設備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壞的,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乙方承租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經營場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項》(詳見本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并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盜等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好外來人口管理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4.乙方因使用本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給他人或乙方自己造成傷害和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時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合同終止乙方繳清租金及經營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并搬出承租場地且辦結交接手續(xù)后,甲方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如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抵扣,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不足部分乙方須予補足或由甲方另行追償。
6.出租房屋的物業(yè)管理費、維修基金以及市政府和小區(qū)管理處規(guī)定的其他收費由乙方自行向相關部門交納。乙方裝修、經營所需的水電表及線路由乙方自理。
7.租賃房產外的通道為公共通道,乙方須自行處理好相鄰關系問題,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協助。
8.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且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將承租的房屋分租、轉租、轉借、私自交換或變相買賣使用權的;
(2)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等相關費用達30天以上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5)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許可證違法經營的;
(6)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字與乙方(及其直系親屬)名字不符的;
(7)違反本補充條款第2條未在甲方要求時間內糾正的。
(8)違反本補充條款第3條不愿意承擔責任的。
(9)違反本補充條款第11條。
甲方根據上述情形提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書自乙方收到后即行生效。租金照實計算至合同終止之日。乙方收到通知書后,應在限定的時間內,及時遷離并交回房產,否則甲方有權予以強制騰退,由此產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及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乙方應承擔本合同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甲方也可選擇不終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遭受的損失,違約金可累計計算。
9.本合同終止(包括提前終止)之日起3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完畢該房產移交手續(xù),雙方應對房產移交時的狀態(tài)進行書面確認。乙方應在移交前對該房產內屬其所有的且尚未形成附合的裝修、設備進行拆除、清運(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的除外),同時應保證該房產及屬甲方所有的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如移交時該房產及設施設備未完好,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至完好,并承擔相應費用。同時,乙方應理清因租賃經營該租賃房產所產生的所有債務,并在本合同終止(包括提前終止)之日起3日內到工商部門注銷或變更以租賃房產所在地為注冊地址的所有工商登記(含轉租方)。若發(fā)生乙方與轉租方的紛爭由乙方負責解決,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如乙方原因造成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移交,甲方有權采取停水、停電、更換門鎖等措施,由此引發(fā)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將租賃房產移交給甲方或辦理上述工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月租的10%向甲方支付使用費;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還可以不退還乙方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并要求乙方承擔因逾期移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甲方因無法按期向新承租人交付該店面等所產生的賠償責任)。
如乙方未能及時對租賃房產內的裝修、設備進行拆除、清運,則視為授權甲方請他人進行拆除、清運,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在拆除、清運裝修、設備時對該房產及甲方所有的設施造成損壞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本合同終止(包括提前終止)時,在乙方向甲方辦理房產移交手續(xù)之前,乙方還應向有關部門結清租賃期間所發(fā)生的水電等有關費用并與甲方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x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收租賃房產且乙方應按本補充條款第8條的約定承擔逾期移交的違約責任。
10.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發(fā)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須以中文書面形式進行。書面通知可采用專人遞送、特快專遞、掛號信件、傳真等書面方式發(fā)出。上述書面通知各方應根據對方在本條款(2)所列的聯系方式發(fā)出,通知、文件送達對方預留地址,即為有效送達,而不論被送達人一方是否簽收。本合同各方預留的通訊地址、電話等為預留一方的有效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該變更通知自送達對方時生效。變更一方怠于通知導致另一方無法收到或者未及時收到相關通知、文件的不利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自行承擔。
(1)雙方應根據以下約定確定通知正式送達的時間:
A、以專人遞送的,接收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B、以特快專遞發(fā)出,發(fā)往本市內的,發(fā)出后第二日視為送達;發(fā)往國內其他地區(qū)的,發(fā)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
C、以掛號信件發(fā)出的,發(fā)往本市內的,郵寄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fā)往國內其他地區(qū)的,郵寄后第四日視為送達。
D、以傳真發(fā)出的,發(fā)件方打印的發(fā)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2)雙方聯系地址如下:
甲方(出租人):
名稱: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
地址:思明區(qū)文塔路221號
電話:0592-5207772
傳真:0592-2270182
郵政編碼:361004
乙方(承租人):
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11.在租賃期內,如果房屋出現主體結構損壞且影響乙方經營或安全的,由甲方負責維修,除此之外的房屋其他損壞(如:門、窗、水、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維修并承擔相應責任,甲方不予補償。12.乙方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費由甲方代收代付,以每月月底抄表為準。該店面水電表為總表,總表與分表之間的差額按乙方實際用量進行分攤。甲方根據有關部門公布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自用及總表之間差額的水電費。13.除甲方書面同意轉租外,甲方的沉默、不作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行為均不應推定為甲方同意乙方轉租。乙方擅自轉租的,即使甲方未在轉租后六個月內提出書面異議,均不應視為甲方同意轉租,甲方無需另行通知,乙方擅自轉租的行為構成違約。同時,乙方同意放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抗辯。
14.租賃期滿前,該店面將重新進行公開招租。乙方承諾嚴格按照甲方擬定公開招租規(guī)則的要求行使優(yōu)先承租權,并應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續(xù)租及承諾,否則視同乙方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甲方將在合同期滿時收回房屋。若乙方放棄優(yōu)先承租權(包括視為放棄)且合同期滿又不退出該店面,則乙方同意按本補充條款的第8條約定承擔逾期移交違約責任。
15、若甲方因管理需要,將本合同項下出租房產委托給相關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應于委托事項產生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應服從管理公司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
16.補充條款約定與前述其他條款約定不一致的概以補充條款約定為準。
17.本合同簽訂同時,雙方應簽訂《廉政承諾書》,該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簽訂時間為: 2014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附件:
廉潔承諾書
本承諾書為雙方簽署鼓浪嶼永春路14號《房屋租賃合同》的必備條件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房屋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了保證公平、公正、公開,本公司/本人充分理解國家有關廉潔政策和法規(guī),充分理解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的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充分理解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上級單位關于招投標、采購、資產管理等相關制度和程序的嚴肅性。
根據上述原則,本公司/本人自愿簽訂《廉政承諾書》,并向廈門洪文居住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做出以下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招投標、采購、資產管理等制度和程序,不做招標、采購制度、資產管理等制度和程序未規(guī)定的任何行為;
2.不以任何方式向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員工贈送現金、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3.不以任何方式為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員工提供休閑、娛樂、旅游等活動;
4.不為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提供任何低價商品;
5.不為廈門市建坤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員工及其親友提供任何票據報銷;
6.不做可能影響公正公平的其他任何行為。
若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工作人員違背上述承諾,致使廈門洪文居住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如特房集團、特房建工集團等)員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司法機關刑事追究(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的,自處分確定、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本公司/本人自愿支付貴公司違約金10萬元。
特此承諾
(本承諾不因合同無效、解除、期滿而失效,長期有效)
承諾方(簽章)
承諾方或代表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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